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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公正 维护法律 依法执业 奉守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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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诉李艳偿还贷款一案以李艳不承担还款责任告终

发布时间: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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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关系非常明晰的贷款合同纠纷一拖八年,今天终于收到了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李艳终于摆脱了虚加在自己身上的一千多万元债务。

 

借用电影《王保长》里的一句台词,“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

 

2016年 10 月,李艳贷款购车发现自己的征信出来问题。到银行一查,才知道自己在贵阳银行有一笔 400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再一查,发现一份有李艳签名的借款合同上的确有 400 万元借款,但这笔借款并没有打给李艳,而是直接打到了重庆渝万集团公司的账上。也就是说,李艳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但从来没有得到过银行的一分钱。一脸蒙圈的李艳终于回忆起来,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欠李艳近 400 万元业务款迟迟不能给付,一天,佳上公司找到李艳,告诉李艳佳上公司可以向银行融资以归还李艳欠款,但需要李艳协助签署一些融资资料,比如签署转移支付文件之类,好让佳上公司在银行办好贷款手续后由银行直接将佳上公司的借款转移支付至李艳名下。李艳信以为真,就配合佳上公司和贵阳银行履行了签字程序。于是,李艳找到了佳上公司,佳上公司承认冒用了李艳的名字贷款,之所以这笔钱转到了重庆渝万集团,是因为佳上公司需要偿还渝万集团的欠款。不过,佳上公司答应李艳,他们会向贵阳银行申请将李艳签名的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变更为佳上公司,让李艳从这个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接着,佳上公司向贵阳银行递交了变更贷款合同借款主体的申请,但贵阳银行未予理会。

 

李艳找到贵阳银行,贵阳银行答应想办法消除李艳的不良征信记录,但迟迟没有行动。

 

让李艳困惑不解的是,自己在银行有 400 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但从来没有收到过银行一次提醒或催收电话,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短信提醒。但是,就在李艳向贵阳银行提出交涉后,贵阳银行直接把李艳起诉到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决李艳向贵阳银行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李艳不服,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我作为李艳的代理人,提出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贵阳终于中止了本案的审理,将本案移送司法侦查,同时驳回了贵阳银行的起诉。该案司法侦查的结果是银行高管构成犯罪。但李艳的征信黑名单却始终无法移除,找了银行多次,银行答应解决却一直没有解决。迫于无奈,李艳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解除李艳的不良征信记录。该诉讼以李艳败诉告终,理由是李艳是成年人,成年人签到合同自己承担责任,故即使李艳没有实际得到银行贷款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李艳的不良征信记录不能移除。与此同时,贵阳银行再次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李艳,要求李艳承担 400 万本金及利息共一千余万元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贵阳银行的全部诉请。李艳不服,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目前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普遍为书面审的情况下,我们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必须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要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审开庭时,我还成了李艳丈夫李品的代理人,提出了以下几点辩论意见:

 

1,李品的担保责任是基于李艳的还款责任而成立的,李艳没有还款责任,则李品就不存在担保责任;

 

2,不论李艳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无效,李艳都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有二:如果合同无效,李艳自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合同有效,那么合同约定,这笔贷款是支付重庆渝万集团给李艳的货款,约定的付款条件是货到付款。在渝万集团未向李艳付款,也即是说在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的情况下,贵阳银行未取得李艳改变付合同款条件的特别授权擅自将款付给渝万集团,贵阳银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的过失付款责任,因此,李艳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今天,时隔二审开庭半年时间,终于收到了李艳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终审判决,但判决理由不是银行违约将款项转给了应当供货而未供货的第三人,而是认为李艳与银行的借款系受佳上公司的委托,代表佳上公司向银行借款,银行知晓这一委托行为,故判决由佳上公司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李艳无责任。

 

最后,需要点评一下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确实充满智慧。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判银行承担责任会伤了政府,判李艳承担责任于法于理说不过去,尤其是在该案案情早已人尽皆知的情况下。

 

作为代理人,我不是法官,更不是什么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我只是一个维护私权的律师,只要我的当事人能依法脱困,其他的,我就闭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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